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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中国是“法国”,中国也是“德国”
点击:  作者:司马南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5-09 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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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按】读到朱勇先生一篇短文,讲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并用,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理,此文观点弄得我一早晨挺精神,激活了我的思考,愿借此机会吐槽几句。

 

  曾几何时,有一位人物跑到政法大学,大讲了一通他的所谓“法大于天”,效果嘛,自然相当好啊,犹似河北太极大师Yan芳通灵表演,咋看咋热闹。

 

  彼时,某报通栏标题把此公所讲“法大于天”夸张强调到令人吃惊的地步,还记得读报的我,顿觉身体高难扭曲,几乎承受不了这份杂技般刺激,象是要从高台上栽落下来……但见尊者引颈大跳,舞之蹈之,仿佛要与地球引力彻底过不去,尽管语速缓慢,但那法大于天的尖利之声刺破星空回响悠远。

 

  其时也,有人附和:来我法大视察者,谁人曾讲到过这种高度?法大于天呵,对法律之重要强调到如此之地步未曾有过哩……

 

  法大于天么,啊哈,高固然高,可不觉得悬吗?法当然重要,但可逾天乎?可大于天乎?法为何物?天为何物?

 

  2009年,笔者曾有一篇旧文,兹摘录其中一段,以示对这个问题,笔者有过较长时间的疑虑和思考。

 

  中国的“大法党”(有些文学意味的形容词)借过“法治”的旗号,欲行“法大于天”之实,其正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须严正指出:“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单句中,删掉任何成分都不行,“大法党”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行删除宪法原则之实,也照例不行。

 

  首先,必须阻止“法律万能论”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

 

  我主张“法不能大于天”,强调“法”还是要安于世俗本色,踏踏实实“治天下”,法的重要性怎么高估,也不能“天上地下连起来”一块治,因为“法”是人订的,其本身就是“治下之物”。

 

  “治下之物”反过来要大于天,无异于“有法无天”。

 

  无疑,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权大于法”,“长官意志大于法”一类蔑视法律之恶,当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悉数革除。但是,法并非没有自己的局限性与工具性,其维护社会秩序,用于阶级专政,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并且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等等特点无不决定,法不可能大过天。

 

  法律万能最要命的是两条:一是将法治简单理解为“建构成文法”,以为成文法越多,法治水平便越高。法律万能框架下的法律建构当中没有给予“习惯法”以应有的地位;二是片面强调法律、法条,而忽视了法律建构背后的“法理的价值”和“自然法的价值”,忘记了法理与自然法必须遵从天理、天道。

 

  “法大于天”必然助长“以法为天”的“理性建构主义”的骄狂,法的骄狂不已,法的恣肆妄为,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有法无天”,“有法无天”的社会,必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甚而疑似一个有悖于立国宗旨的社会。

 

  其次、法律做不到“无所不能、至善至美”

 

  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一时糊涂(也包括从来就糊涂,基本上没有明白过);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看不明白这个政治原理,心里存有疑虑;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他太明白了,但基于某种个人化的原因不能接受这个原理;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心里有个“另存为”不能删除——他们接受了普世价值的政治模本,要膜拜“宪政太极球”,所以横看竖看中国的政治原理就是不顺眼。


  ……

 

  如果您觉得以上这几个小自然段有些绕,可以略过不看。揪着“法大于天”说事儿,与其说“胡同大爷”突然间有了法理学思考的兴趣,不如说现实的政治异动逼迫我们不得不警惕某些人所为。

 

  “法大于天”里面这个“天”,说到底是天道,即世道人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一个不以人民之心为心的法律建构,任你说得天花乱坠,任你法条篱笆墙密不透风,以民心散乱民怨沸腾为标志,足证此法不灵,此路不通。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的那个周公,资格足够老了吧,地位足够高了吧,在历史上也算是有代表性了吧,这个人可是孔老夫子的偶像啊。他怎么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后世者细究他老人家的本真意思,不仅将国家治理的依据从天神领域转向人类社会自身,更重要的是把德放在了治理国家重要的位置上。

 

  隔壁王奶奶说,不讲以德治国,国家缺德,那还能成国家吗?岂非国将不国?……王奶奶就是我们胡同普通老百姓,但把她的平常话连缀起来,跟倪萍姥姥语录一样,系为老百姓朴素语言,常讲出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理念某些真谛。


  几天前,五四青年节,习在中国政法大学也讲了一些与王奶奶的话近似的名句: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


  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这话讲得平白,不如“法大于天”宣言者般有Yan芳大师通灵表演特技效果,但符合两个道统:

 

  一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道统,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道统。

 

  记得此前老江同志也曾经讲过“以德治国”的话,他是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放在一起讲的,但这个讲法遭到了某些人的顽强抵抗和有组织的反弹,后来也便不了了之了。

 

  中国确实有些独特的国情,这个国情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我们的历史没有断过,向历史学习,将历史作为我们的信仰,将历史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和观照现实的参照系,中国人从来不缺这份文化自觉。在这份文化自觉中,怎样治理国家,除了秦二世那个小傻瓜等少数暴虐外族治者外,史上系统的治国理论中几乎不存在严刑峻法孤军深入而忽略其他治国手段的“法大于天”模式。

 

  古代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德主刑辅。道德法律共治天下,道德占据主导地位。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唐律疏议》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二,道德法律各有分工。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实施功能有异,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作用领域。道德注重家庭、家族及私人社会的亲情友情,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的一体对待。

 

  其三,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道德与法律基于其目标的共同性,保持其价值导向的一致性,在功能作用方面相互支撑。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以道德原则为指导,某些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直接纳入法典之中;另一方面,在规范实施上,通过道德评价,提倡守法、息讼观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各级官员审断案件时,也对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及地方习俗加以考虑。

 

  好了,打住,写长了,喧宾夺主啊!“德”与“法”不是宾主关系,但“法”无论如何不能抢了“德”的戏。中国是“法国”,中国也是“德国”。

 

                                                                    2017年5月8日晨写于北京南锣鼓巷8号

 


 

  附文: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智慧

  作者:朱 勇

 

  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方式具有多元综合性。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理。在这种综合治理中,道德与法律是两大主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治理,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世界政治法律文明积累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经验。

 

  理论探索

 

  在理论上,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治国理政方针曾进行过广泛深入的探索。先秦儒家重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应以道德规范调整人际关系、约束个体行为,并从观念上端正人心、导民向善。先秦法家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法律,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以严格的法律强化约束各级官吏;同时,强调以严厉的刑罚禁暴止奸,实现秩序。

 

  汉代以后,正统儒家主张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秦朝专任刑罚,导致民怨沸腾,二世而亡;汉初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也难以适应后来的社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儒法结合、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正统儒学应运而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同时也提出德主刑辅、德刑并用的治国主张。经过汉中期改造后的正统儒学,坚持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系统的治国理论。

 

  古代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德主刑辅。道德法律共治天下,道德占据主导地位。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唐律疏议》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二,道德法律各有分工。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实施功能有异,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作用领域。道德注重家庭、家族及私人社会的亲情友情,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的一体对待。其三,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道德与法律基于其目标的共同性,保持其价值导向的一致性,在功能作用方面相互支撑。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以道德原则为指导,某些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直接纳入法典之中;另一方面,在规范实施上,通过道德评价,提倡守法、息讼观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各级官员审断案件时,也对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及地方习俗加以考虑。

 

  治理原则

 

  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关键在于针对社会成员,引导其思想,规范其行为。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方式,就是紧紧抓住人的思想情感与行为举止两大着力点,以道德抚慰人的情感、引导人的思想,以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同时,注重道德法律相互配合、相向而行,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历史上,东西方很多国家依靠宗教进行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在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正统儒学,坚持国家治理方面的人文精神。西周时周公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将国家治理的依据从天神领域转向人类社会自身。此后,在中国历史上,超自然的宗教始终没有取得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方面的核心地位。

 

  中华文化在设计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时,既坚持道德治理,强调端正人心、导民向善;又坚持法律治理,加强对犯罪及重大失德行为的刑事处罚。一方面,通过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提升个体的道德水平,启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关系,规制人们行为,从而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适应民族需求的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治理实践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盛世,在治国理政方面大都既重道德又重法律。历史上的开明之君,大都重视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推动国家发展。

 

  比如,处于中国古代鼎盛之时的唐代,统治者对于德法共治原则就有深刻认识。一方面,注重道德治国。贞观之时,轻徭薄赋,富民教化,任用贤臣,从谏如流。另一方面,注重法律治国。唐初统治群体积极推动立法活动,形成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唐朝法律体系完备,制度规定得体,“得古今之平”。唐朝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政治实践,成就了包括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的大唐盛世。两宋明清各代王朝,皆以唐朝为治世之楷模。

 

  法律与道德,性质功能不同,调整手段各异,各有作用范围。二者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应相互排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既不能绝对依法治理,而完全摒弃道德的功能;也不能绝对以德治理,而否定法律的作用。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人文情怀,既为构建社会秩序提供了制度基础,也在世界文明史上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法律文明。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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